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
 

指數股票型基金相關規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

條文內容

說  明

第一條
本準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明定法源依據。

第二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應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申請,本中心依據本準則之規定審查之。

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應由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及由本中心辦理審查之依據。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指數,係指發行人申請在本中心上櫃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
本準則所稱之發行人,係指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定義相關名詞。

第四條
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發行人得填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所募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
前項之發行人,除其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編製機構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填具指數資格同意函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該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中心訂定之。

第一項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櫃條件,且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交付受益憑證者,本中心即檢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

1.第一項明定申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櫃之基金最低淨資產價值標準。
2.第二項明定發行人,除其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中心自行編製或與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募集前,向本中心申請同意函。另配合訂定本中心訂定「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之法源依據。
3.第三項訂定本中心核准及公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櫃之程序。

第五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於上櫃前一日,申報初次上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櫃前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二、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資料。
三、於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
四、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指數股票型基金持有前五大股票名稱或債券券次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五、於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股票或債券內容及比例。
六、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

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限,透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系統申報申報相關資訊。

第六條
發行人應依下列各款規定,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向本中心申報不定期公開資訊: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申報。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申報。
四、符合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明定發行人應透過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不定期公開資訊。

第七條
發行人申報之資訊經查有錯誤者,依本準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於接到中心通知後,即時輸入正確資料予以更正。

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遇申報資訊有誤,應即時更正以維相關資訊之正確性。

第八條
發行人違反本準則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 者,該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發行人未依規定申報重大訊息,另依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發行人負責。

 

明定發行人違反資訊申報作業之罰責。

第九條
本準則於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準則中相關附件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

 

t
t

Semi50 ETF網內所有資料為犇華投信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Copyright 2008-semi50.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犇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 105 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48 號 4 樓之 1 TEL:886 - 2 - 87717700 FAX:27313311